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稿)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5-24浏览次数:17721

湄职院教[2006]28号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师是学院教学工作的主体。为了更好加强教学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一、教学计划
    第一条  教学计划应根据党的教育方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规律制订,是学校组织教学和管理教学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教学计划必须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和基本的人才规格,突出职业性的特点,在学科配置上应围绕学生职业技术能力的形成来考虑。要科学地设置课程,安排好所有的教学环节,理论教学与实践环节的时间分配要有合理的比例,使学生学到专业所需要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全面实现培养目标的要求。
    第三条  教学计划由系主任主持制订,报教务处审定,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报院长签字后执行。教学计划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修改教学计划,亦应经系领导同意后,送教务处审核,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二、教学大纲
    第四条  教学大纲是各门课程进行教学的具体依据,每门课程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编写教学大纲。
    第五条  教学大纲的内容,应阐明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和目的任务,规定各章节的基本内容、学时分配和教学方式、方法,确定教材及主要参考书。实践环节的安排,部分课程还应列出课程设计、大型作业的分布情况。编写教学大纲时,应力求反映学科的动向和最新推广应用技术,切实体现加强学生能力培养的措施,努力贯彻少而精的原则。
    第六条  教学大纲经系审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实施。大纲在执行过程中,若有较大范围的变动,仍需报系主任审定,教务处备案。
    三、授课计划
    第七条  学期授课计划是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安排授课内容、教学进度、教学方式等内容的具体计划。任课教师拟定授课计划后,须经专业主任、系主任审查同意后,送教务处审批,方能执行。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执行授课计划,系、教务处负责检查教师执行和完成计划情况。学期授课计划表一式三份,任课教师应于开学第一周内把其中一份送交系主任审查及教务处审批后存档,另一份由任课教师保存在教师工作手册中。
    四、教材
    第九条  教师在选用或编写教材时,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注意内容的思想性、实用性、系统性和先进性。
    第十条  教材室应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做好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的预测、预订工作,加强教材、教参管理,确保供应,减少积压。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自编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特点的教材。自编教材的审批手续是:
    (1)教师提交编写方案和详细的提纲。
    (2)系主任组织教师初审编写方案和教材内容提纲,写出初审意见报教务处。
    (3)教务处邀请专家、教师代表进行复审,写出复审意见,报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
    (4)经领导审批后,由教务处正式下达编写任务。
    (5)教材编写完毕,仍需经“初审”、“复审”和校领导批准,方可列为试行教材使用。
    第十二条  参加校际合作编写教材,原则上也要依照上述审批制度。
    五、备课以及课堂讲授
    第十三条  教师上课前,要依照教学大纲和教材内容的要求,认真备课,写好教案与讲稿,特别要着重备好重点和难点的章节,并提出启发学生思路的问题,讲稿必须贯穿精讲的原则,加强学生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  课堂讲授是教学的重要方式,是决定教学质量的关键。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在把握教材体系的基础上,逐章节充分准备,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安排讲授方案,写出详明的讲稿或教案。教师应准时上课、按时下课。上课期间,非紧急情况,教师与学生不得离开教室,以保证课堂教学秩序的严肃性。
    第十五条  课堂讲授力求做到教学目的明确、重点突出、组织教学合理、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详略得当、启发思维、不照本宣科、不搞满堂灌,板书工整、适度、书写准确。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的聘请,由各系、教研组(室)提名,送教务处审查,并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后,由系(部)下达任课通知书。新教师上课必须经过认真准备,经过试讲,确认其能够胜任讲课的,方得上课。对业务水平低,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应及时调整撤换。任课教师一经确定,不准私自调换,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调换者须经系主任审查、教务处审批、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六、辅导与作业
    第十七条  课外辅导是课堂教学的补充,任课教师要定时下班辅导、答疑。集体辅导,教师都不应简单地给答案,而要引导学生认真地进行研究和思考,力求收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第十八条  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学生实际情况确定和布置作业。作业题目要恰当,次数、分量和难易要适中,要讲清要求和方法,作业要记入平时成绩。
    第十九条:作业批改要及时、认真、严格,不能采用简单打分的批改方法。每次批改份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并需公布标准答案或进行讲评,以巩固和强化学生学习成果。此外,教师应根据作业反映出来的问题调整教学。作业批改后,需填写“教师工作手册中作业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条  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和在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门记载,以便加强辅导。同时,对不按时缴交作业的,要加以督促;作业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做。无故缺交作业达学期作业次数三分之一以上者,教师应向系主任、教务处报告,并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
    七、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是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掌握程度的主要手段。考核分考查和考试两种,考试可采用口试、笔试(开卷或闭卷)、实际操作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提出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  试卷命题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和授课的内容,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命题范围,提高或降低要求,不出偏题和怪题。不得划定范围、圈定重点或对考试内容作任何暗示。要注意试题难易适中,反映在成绩评定上,一般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第二十三条  期末各课程考核,均由任课教师负责编制难易、分量相近A、B两套试卷。由教研室主任确定其中一套为期末试卷,另一套则为重考试卷。试卷从命题到印刷、收发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如发现泄露试题者,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交主考,如发现违纪作弊现象,须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课程学期成绩评定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期中考试成绩以及作业情况,一般掌握在平时成绩占20%一30%为宜。
    第二十六条  评卷教师须按评卷标准评定成绩,不能任意提高或降低评分标准。评卷评改后,教师须填写“课程成绩登记表”及教学质量分析表随同试卷交系(部)存档。
    第二十七条  学生成绩一经载人“学籍卡”后均不得随意更改。学生对评分有意见,不准直接找老师争分,不准查阅试卷,若要查阅试卷,应通过班主任向系和教务处反映。如确须改动成绩,更改后更改人应签全名方有效。
    八、排课与调课
    第二十八条  制定开课计划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如有特殊情况须变动,应提前报本系及教务处批准。课程表由教务处统一编排。
第二十九条  课程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教师不但私自停课、调课和请人代课。任课教师有正当理由需调停课者,一般应提前二天提出申请,到教务处办理调停课手续。
    九、实践指导
    第三十条  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的重要一环,它包括实验、实训、课程设计、大作业、实习等。各专业需要进行实践教学的课程,应列入教学计划,各专业要组织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践教学指导书。
    第三十一条  各系应认真制定实践计划。计划必须在实习前一周报教务处,须报院领导批准的实习计划由教务处审定后转呈。实践计划包括实践目的、任务、要求、内容、程序、时间、方式方法、考核评定、实践期间的理论教学和参观活动,以及实践教学的纪律、经费预算、带队(含指导)教师的职责和承担的工作量等。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实训结束后,指导老师应布置和批改学生的实验实训报告,收集学生的实训成果,评定实验实训成绩,批改实验实训报告时,不能只简单评定等级,应加注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课程的实验和实训成绩按一定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实习、实训结束要进行认真总结提高,学生个人要有实习日记、实习小结和实习单位的鉴定,各系要向教务处提交一份实习实训总结汇报书存档。实践环节的成绩和基本情况应记人“学籍卡”和成绩登记表,不及格者仍需重考。指导教师要跟踪学生的实践操作过程,经常检查学生的实习实训日记,并加经批注,实习日记的完成情况作为实习成绩评定的依据之一。
    十、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教学全过程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结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各系主任从选题、准备、实施、写作、定稿直至最后答辩全过程都应亲自抓,前期有计划,中期有检查,最后有小结。
    第三十四条  指导教师应根据课题要求编写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和指导书,及时发给学生,并编写毕业论文(设计)补充教材和开列参考书目供学生参考,及时掌握学生进展情况,严格把握质量关。指导教师要做好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各阶段的检查和指导工作,做好指导记录。
    十一、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试行。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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