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1-20浏览次数:20597

 

湄职院教[2010] 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以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制三年,具有学籍的时间最长为五年。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并附相应证明向被录取的系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院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14天或未办续假手续超过假期14天不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系(部)办公室负责办理学生报到注册,并及时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卡片,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学生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毕业论文(设计)由所属系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委员会认定。考核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若有学期中结束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随即进行考核。课程结束时由学院安排的考试为首次考试,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未经批准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考试成绩记“零”分,计入不及格门次。
    第十一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五级制、绩点的换算标准为: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
3
2
1
0
第十二条 课程总评成绩一般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并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平时测验、课堂讨论、期中测验等)。一般期未成绩占70-80%,平时成绩占20-30%。如要改变比例应由教研室主任提出方案,由系部主任审查后,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校内实践性课程的成绩可根据课程考核、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环节,包括专业调查、实习、实践劳动、毕业实习(顶岗实习)、毕业论文等均要评定成绩。不及格以一门计。
第十四条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作为独立一门课程进行考试或考查,其成绩按学期评定,并登入学生成绩卡片。
第十五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单独设课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实验课时≥30课时实验成绩应单独记分,按一门课计算。毕业实习(顶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生产实习均按一门课计算。
第十六条 缺交课程平时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和不参加实验的学生或无故旷课达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试或不予评定该课程的学期考查成绩。凡不准参加课程考试或考查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提名,由系主任审查,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将名单通知有关教师和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七条 各门课程的期末考题一般由任课老师拟题。相同课程,实行统考,统考题由教研室集体研究确定。试题由教研室主任审定,经系、部主任核定批准后付印。各门课程要拟好深浅度大体相同的两套试题(包括标准答案)抽取其中一套作期末考用。有条件的课程应尽快建立试题库。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试结束后3天内,将学生成绩报告单以班级为单位填写一式三份,经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审核后,其中一份送学生所在系存档,一份送交教务处,另一份装在答题卷袋中。
第十九条 已评阅的试卷(含重考试卷)及评分标准、标准答案、学生成绩单,由任课教师交给任课教师所在系,以便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异议,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报告,经教务处同意后复查试卷。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
第二十条 免修规定:
申请免修下学期课程的学生,需提前于本学期考试周的前两周,向所在系上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系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经教务处批准免修的学生名单,由系(部)通知学生及任课教师。以下几种情况可申请免修:
(1)对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转入前已修过同一课程且成绩合格者。
(2)学生复学时已修过同一课程且成绩合格者。
(3)在校期间通过PRETCO-B,PRETCO-A,CET-4,CET-6考试的学生,可免修英语。
(4)其他申请免修的学生,需办理免修考试注册登记并参加免修考试。申请免修课程考试与上届学生的课程考试或重考同时进行。考试通过获得免修资格。免修考试通过的考核成绩作为该科的成绩记载。
(5)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校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体育课可转修“非竞技类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但须注明“非竞技类体育课”字样。
(6)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均不得免修。
第四章 升级、 补考、学业危机警告、降级
第二十一条 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考查,成绩及格的学生,准予升级。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需补考。补考时间安排在开学后第一周进行。补考试题的难度、份量和评分标准应与期终考试要求一致。
第二十三条 选修课不实行补考,选修课不及格可以重考或另外选修其他课程,限制性选修只能由指定范围内的课程替代。
第二十四条 学生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的课程达四门以上(含四门)或不及格的课程达到12学分,给予学业危机警告,由教务处印发通知书,学生所在系负责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第二十五条  学生经补考后,累计不及格的课程达七门以上(含七门)或不及格的课程达到20学分,按降级处理,编入该专业(若没有该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并且学生必须按所在新年级补缴相应的学费。若学生不愿意降级,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缓考、旷考规定:
1、缓考
学生因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者,必须事先由本人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系的系主任审查,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并由系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事后办理请假手续无效。缓考课程的考核时间与该课程重考同时进行,且不得再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得重考,重考不能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必须重新学习。
2、旷考
学生擅自不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者,即为旷考。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七条 凡考试违纪或舞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并以“0”分记入学籍档案,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考试违纪或舞弊的学生按《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考试作弊及违纪处分的规定》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按照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或其他高等学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2、申请转专业学期,受过纪律处分的。
3、应作退学处理者。
4、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具体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需由所在系主任推荐或提出处理意见,拟转入系签注意见,由教务处审查,报院长审批。
2、学生申请转学,由教务处审核,院长批准,经对方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3、学生转专业手续,原则上只在第一学期第一个月内办理,学生转学手续,每年办理两次,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
    第三十三条 因转专业、转学而被编入同一年级学习者,须按编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被编入低一年级学习者,须按编入专业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法定学制二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或6周)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经学院批准可持续休学,但总的休学时间不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指定医院签署意见)经系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院长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凡未经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自费出国留学,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经学院批准后,可在休学期内为其保留学籍。自费出国留学者休学期限为一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经学院批准后,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贷学金停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必须于批准后2周内向学院有关部门办完休学手续。
5、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院,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三十九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要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身体恢复健康证明,经系主任审核同意,送教务处会签,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复学。被批准复学的学生,其所在系要给学生寄发复学通知并在教务处备案,学生未接到复学通知之前,不得来校复学。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招或停办,则复学的学生编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并须按编入专业、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2、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3、开除学籍、退学、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退 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的系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提请院长会议研究。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或其他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由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学习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者)。
4、退学学生自正式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5、学院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的程序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 学习纪律
第四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院所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第四十六条 考勤规定:
1、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副班长负责。各系汇总统计,每月公布一次。旷课累计超过15节者报教务处,根据旷课时数给予处理。学生的考勤情况由任课教师记载在班级考勤表及《教师工作手册》上。教务处将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学生因故不能上课者,必须按规定事先向所在系请假。上课考勤结果由任课教师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学生缺(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平时考核成绩记为不合格,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该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计。
2、法定节假日学生离校,应到所在系登记,并按时回校。除法定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因病、因事离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须经审批同意后才生效。
3、学生请假,1天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辅导员同意;1天以上5天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系领导批准;5天及5天以上由主管系领导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批准。10及10天以上由分管院长审批。事后请假无效,并以旷课论处。
4、学生因病请假,须附校医疗部门证明;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明。不论时间长短,均应从严掌握。
5、学生请假期满,经核实请假有效的,应向系办公室或批准人销假。如假满后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经核实请假无效的,以旷课论处。
6、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责令其检查,并在系内通报批评;累计旷课达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达40学时(含)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自动退学处理。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迟到、早退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按每周30课时计。
第四十七条 教育与纪律
    1、学院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2、学生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领导,勤奋学习,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遵守校规校纪。
3、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采取鉴定的办法。对个别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学院的处分条例处理。
    4、学生要尊敬师长、文明礼貌,要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
    5、不得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学区及参加集会,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处分。
6、奖励与处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由学生处组织各系进行。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九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毕业前补考课程没有全部合格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补考一次。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一条  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系审查合格,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察看期未满的,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察看期满,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其参加工作以后的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学院根据其表现情况,解除察看,教务处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对受到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六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院。
  第五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学分奖励
六十一条  为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种专业、学科活动与竞赛,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学分.奖励学分可用以代替素质拓展选修课学分。
第六十二条  凡经学院批准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学科、专业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给予4、3、2学分奖励;参加国家级学会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学科、专业竞赛获一、二、三等获者,分别给予3、2、1学分奖励。参加省级学会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学科、专业竞赛获一、二、三等获者,分别给予2、1、0.5学分奖励。
第六十三条  学生独立撰写的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报刊(含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发表,字数在3000字以下者,奖励1学分;3000字以上者,奖励2学分。在《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院报》、《教学简报》、《心海》上发表文章(字数500字以上)每篇加0.5学分,奖励学分的绩点均为4。奖励学业分最高不超过5学分。
第十一章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学院通过注册取得学籍的所有全日制学生。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由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本条例修改与补充由教务处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从2009级学生开始实施。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年一月十九日
版权所有©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 闽ICP备150097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