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5-05-12浏览次数:13403

一、教学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物质条件,全院师生应合理使用,认真爱护保管,有关部门应经常加强思想教育,防止仪器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

二、凡属我院教学仪器设备,在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时,各使用单位应立即上报设备管理部门,查明情况,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三、凡仪器设备在使用、管理中出现责任性事故,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应本着以教育为主,处理为辅的原则,根据不同情节和认识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等。

四、因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为责任事故,应进行经济赔偿:

1、不听从教师几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2、违反制度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者;

3、工作失职,保管不当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者;

4、不执行建帐、建卡及领发、借用制度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

5、擅自挪用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者;

6、故意制造事故或违反实验制度造成损失者。

五、因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可酌情予以减经赔偿或免于赔偿:

1、虽按指导或规程操作,但确因缺乏经验,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失,态度端正者;

2、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但因一时疏忽而造成损失,认识较好者;

3、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报告,主动、积极挽回损失,态度老实者;

4、确因仪器设备质量或其它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客观因素造成的意外损失。

六、赔偿处理的规定:

1、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一般按损失的仪器设备新旧程度,取折旧价值510%赔偿;

2、因局部损坏而致使整机报废者,应按整机折旧价值的5%赔偿;

3、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按修理费的2050%赔偿;

4、对电视机、照像机、录音机、电风扇、吹风机、电炉、万用表等家用产品,加不认真保管或擅自拆除和私用造成损失者,照价赔偿全部损失。

5、责任事故属集体或几个人造成者,应分清责任大小,分担损失赔偿。

6、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应加重赔偿损失;对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7、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损失严重者,除赔偿损失外,应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七、教学仪器设备损失处理权限:

1、仪器设备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逐级上报。重大事故应保护现扬,对破坏现场的要追查责任,同时所在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填报“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单”,并根据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2、凡属固定资产的一般仪器设备发生事故,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告单,经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发生事故,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告单,经系(部)提出处理意见,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后报院长批准。需做组织或行政处理的,经人事部门审查后,报院长批准。

3、凡教学系统以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出现事故,应由借用单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八、 损坏、丢失的赔偿费,一般在一个月内还清,由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催交,由财务处负责收款开据,并将收费全部拨转仪器维修费专用。对拖不交者,由财务处从工资或助学金中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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