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5-05-12浏览次数:27648

一、学期安排

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即上学期(秋季学期)和下学期(春季学期),每学年均定为40周。

二、课程分类

所开课程分为二类: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学生必须学习的公共课和基础课,以及各专业规定必修的主要专业基础课和能突出专业主干的专业课。必修课包含实践教学环节。

必修课占总课的88%,学生必须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2、选修课:选修课又分为专业选修课和人文选修课两种,专业选修课占课时的18%,人文选修课占45%,学生必须按该两种选修课的比例任意选修,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1)专业选修课:拓宽、加深、更新本专业肉容的课程及其它专业的课程,包含这些课程有关的实践环节。

2)人文选修课:改善知识结构、扩大知识面有关的人文、社会科学、经济等课程。

三、学分计算

学分按学期计算。

全学期课程中,理论教学,每15课时为1学分,体育课每30节时为1学分,四舍五入取整。

集中进行的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集中测绘和毕业实践(设计)等,原则上一周为1学分,遇有半周的可视环节重要程度取整。分散进行的每10周为1学分,全学期为2学分。

集中军训1周为1分学,分益劳动11学分。

四、选课

1、学院教务部门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向学生公布专业教学计划。专业科介绍性质、培养目标和专门化方向;

2、学院根据选修课开设顺序适时公布选修课简介和课程安排,学生可在教师和班主任指导下根据个人志趣和基础进行选修。学有余力、能力较强者可先修多于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3、选课程序:

1)学院于第12周预告下学期选修的课程及任课教师。

2)第14周公布下学期选取修课表,各专业科级组织学生选课,报名登记,并汇总到教务科。

3)第18周,教务科公布下学期全院性课程表。

4)选修课人数少于15人时,原则上该课程应予停开,并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学生选定修读课程后,一般不得轻易改动,确有困难应于学期末提出退选申请,在教务处办理批准手续。

5)必修课和选修课的上课学生均编班上课,实行考勤制度。

五、课程的考核与学分的取得

1、学生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经过考核,并均采用百分制计分,实践课程考核也可用五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计分。

2、所有课程经考核取得60分(及格)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3、某课程凡无故缺课或缺交作业或缺做实验达1/3以上,不得参加正常考试。补交作业、补做实验后视情况予以补考。

4、学期课程考核分为考查和考试两种考试均安排在学期最后的考试专用周内进行。

5、考试课程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和考评分离制度。

六、补考、缓考、旷考与重修

1、补考:学生每学期首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成绩在40分以上时,可补考一次,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内按教务科排定时间进行。补考成绩注“补”字样,补考不及格,应交费重修。

2、缓考:学生因病或有特殊的情况不能参加正常期末考试时必须事先出具医院证明等材料,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并通知任课教师,缓考安排在下学期补考时进行。缓考不及格者,不再补考应交费重修。

3、旷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规定时间考试,作旷考处理,成绩记零分,并注“旷”字样,不得参加补考,应交费重修。

4、重修:某课程经补考不及格或期末考试在40分以下者,应交费重修,并参加重修考试,重考成绩注“重”字样。重修考试不及格,不再补考,但可继续交费重修。

5、重修课程以自学、个别辅导、随班(下一级)同课程上课或重新组织上课等形式进行。重修必须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提出重修形式,经批准后安排重修和参加重修考试,重修排课原则上安排在规定工作日之外。

6、各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该学年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者,必须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七、课程的提前免修考试

1、学生对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途径,认为确已掌握者,可提出申请提前免修考试(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和军训等课程除外),其条件是:先修课程考核均未经补考,并且成绩均在75分以上。

2、申请免修考试必须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末向系提出,经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科审核批准,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内进行。

3、免修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方可获准免修,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字样并给予学分,如免修课程有实验环节,需补做实验及格后,才给予学分。免修考试不通过者,必须跟班修读。

八、课程的免听

1、对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可申请不随堂听课而参加考试,其条件是:先修课程考核均未经补考,并且成绩均在75分以上。

2、申请课程免听必须在开课的前一学期末向系提出,经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科审核批准。但作业及实验应按要求完成,并交任课教师批改。

3、免听考试及格者给予学分。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必须缴费重修。

九、本条例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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