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修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5-05-12浏览次数:26409

    课程的重修是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教学形式之一,为搞好重修教学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需要重修的学生每学期第三周内必须到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手续包括填写重修表――教务处审批――财务处交费――重修表返回教务处。第四周由教务处与相关教研室协商公布重修任课教师名单。第五周开始安排重修教学。

二、组班重修的由教务处安排上课时间,学生按照课表上课;非组班重修的学生必须到教务处领取,《重修笔记本》,并与重修任课教师共同协商安排重修时间。

重修应在当学期完成。

三、重修以自学为主,辅导上课为辅。上课课时一般确定为原计划课时的三份之一以下。

组班重修是以上课形式进行教学,教师应做好《教学日志》。

非组班重修是以教师辅导形式教学。教师第辅导一次必须在学生《重修笔记本》上签字。

学生的重修记录、练习、作业等均应做在《重修笔记本》上。

四、重修的要求原则上按教学大纲进行。组班重修的相同课程不同专业其教学大纲略有不同。组班后由重修任课教师作出统一要求。按此要求进行重修。

五、重修后教师的《教学日志》,学生的《重修笔记本》应提交教务处认定,予以参加重修考试。重修学生凡缺课或缺做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不得参加重修考试。

重考试卷由教务处与相关教研室协商按教考分离原则出卷。试卷由教务处负责运行管理,考后试卷与成绩报送教务处。

重考时间原则安排在期末考试前两周内结束。特殊情况需推迟重考,应到教务处备案,最迟不得超过第二学期开学。重考课时包括在重修确定的课时内。

六、重修收费标准暂定为每学分30元,第二次重修每学分40元,第三次以后每学分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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