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师生参加各级技能竞赛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8-04-17浏览次数:20542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师生参加各级技能竞赛的有关规定

 

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加校外各种技能竞赛活动,进一步强化实践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和师生综合素质,规范各种参赛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参赛范围

本规定所指的参赛范围是指:师生参加市级以上由各级党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系统主办的各类竞赛。

二、审批原则

凡参加上述竞赛,均以系()为单位经学院有关部门审核,报院有关领导批准,属各级党政部门主办的各类竞赛活动,经学院党政办审核,报学院有关领导批准,属教育系统主办的各类竞赛活动,经学院教务处审核,报学院有关领导审批。

三、奖励办法

()对获奖教师的奖励办法

1、参加国家级各类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

2、参加省级各类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00元、1000元、500元奖励。

3、参加市级各类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00元、400元、200元奖励。

4、参加比赛取得前六名的,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五、六名为三等奖。

5、参加比赛取得前十名的,第一、二名为一等奖,第三、四、五名为二等奖,第六、七、八、九、十名为三等奖。

()对获奖学生的奖励办法

1、参加国家级各类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1000元奖励。

2、参加省级各类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800元、500元、300元奖励。

3、参加市级各类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元、150元、50元奖励。

4、参加比赛取得前六名的,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三名为二等奖,第四、五、六名为三等奖。

5、参加比赛取得前十名的,第一、二名为一等奖,第三、四、五名为二等奖,第六、七、八、九、十名为三等奖。

()对指导教师的奖励办法

    1、教师一个人单独指导学生参加竞赛的,奖金为学生的80%。

    2、教师参加团体指导学生的,按团体奖金的40%分配。

()对团体奖励办法

    师生以团体名义参加各类比赛取得成绩的,参照相应档次个人奖励的金额乘以2对团体进行奖励。

    ()对组织单位的奖励办法

    1、组织参加国家级各类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4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

    2、组织参加省级各类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

    3、组织参加市级各类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奖励。

    4、同时获得多个团体、多个个人奖项、多个同等名次的,奖金累计计算给予奖励。

    ()同一年度相同选手相同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竞赛获奖的,以最高奖项为奖励档次。

    ()对获奖的团体和个人,在发展党员、年度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四、获奖级别的认定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

    五、本奖励办法的解释权归党政办公室所有。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 

200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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